陕西发布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完善社区邻里噪声管控

华商网-华商报   2023-08-13 07:50:43

8月12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计划提到,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计划包括22个方面。

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和优化调整。逐级开展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工作,西安市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其他市(区)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范要求,及时优化调整,确保声环境功能区划科学合理。

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噪声法》、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要求,逐步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严格噪声源头监管

加强规划管控。在制、修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中,要将噪声污染防治任务予以纳入。编制实施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产业园区、城际铁路网和公路网等有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开发、规划项目建设产生的噪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噪声敏感建筑物目标,统筹规划、优化布局,严格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

强化交通运输规划控制。在制、修订交通运输领域规划、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过程中,充分考虑公路、铁路等城市公共交通、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布局,合理选线选址,明确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城市规划,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完善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在已有的公路、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内容,应统筹考虑新建项目类型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从源头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以及新建项目的噪声影响。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统筹规划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学校、幼儿园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落实工业噪声过程控制。噪声排放工业企业切实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工业噪声达标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放行为,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和试车线等声源噪声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

树立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点。国有企业、行业绩效引领性企业切实发挥引领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创建一批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企业。

强化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推动有高噪声设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噪声重点排污企业进入工业或产业园区,严控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

此外,将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将聚焦管理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强化标本兼治,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包括加强公路、城市道路噪声污染防治,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控制。

完善社区邻里噪声管控

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包括强化营业场所噪声污染管控、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完善社区邻里噪声管控。

完善社区邻里噪声环境方面,具体内容如下: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规范化,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防治的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

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理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应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加强室内噪声管理。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家庭场所进行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活动时间、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影响。饲养宠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推动宁静小区建设。按照国家指导文件,鼓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深入实施社区自我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社区工作者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

此外,还将完善法规标准建设,强化科技教育支撑;提升监测能力建设;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华商报记者 任婷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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